“道之以政,齐之以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孔老夫子的一句名言,被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的格言。可以说,“以礼治国”是中国独特的传统。当然,所谓“礼治”并非不要或说没有严刑峻法,但中国历代统治者公开赞同以酷法治国的实属罕见,事实上,不少统治者虽然实行的是严刑苛政,但起码口头上也要强调“礼治”。中国的封建专制能历几千年而不衰,的确说明了“礼治”的功效不菲,换成现在的流行语来说,就是“降低统治成本”。但有利就有弊,有收益就要有代价。读罢最近出版的《文化冲撞中的制度惯性》(李宝臣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不禁使我想起礼治的成本和代价问题。
所谓“礼”,实际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中国血缘宗法社会产生的一整套非常严密的制度架构和等级森严的秩序安排。它不是法,却高于法。上至皇亲国戚,文武大臣,下至平民百姓,奴仆婢役,其日常行为举止,器用法度,饮食起居,衣冠服饰……“礼”都有严格的规定。社会生活纷繁无比,“法”无法包罗万象,但“礼”却可轻易将其悉数囊括其中。理学大家周敦颐提出:“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而且,“礼”不仅具有法的外在强迫性,违“礼”者在许多方面要受相应的惩罚,同时又具有“法”所没有的道德性的内在约束性和自觉性,使人通过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而自律,不仅遵守而且尊重等级秩序,自觉自愿地达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境地。通过“礼教”,统治者可以达到控制人心之目的,使其统治更加稳定。
中国历史上王朝不断更替,许多开创“祖业”的帝王都是起自草莽,甚至迹近流氓,但这些大字不识多少的草莽英雄或流氓无赖“打天下”之后都要立即推行礼治,盖因“历代皇朝体制都不是建立在成文宪法之上的,宪法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惯例。自从汉武帝树立起三纲五常的政治原则以后,就没有哪个皇朝再对之更动,后来诸朝君臣大都极为关注礼制治国方法的建设。”夺权要靠武力,但要“长治久安”却不能专恃武力,需要有一种“合法性”,“礼”便为一个政权统治提供了这种“合法性”。而且,从统治成本上计算,无论是政府规模、财政基础、技术能量等各个方面来看,当时的条件都不具备政府深入社会每一层面管理一切事务的能力。“因之,与其费尽心血以严法治民,结果常是挂一漏万,倒不如依赖等级教化建立起人们的礼治信念更为简明有效。
君主认定父权、夫权、宗主权、师权、职位权、雇主权等等不同类型的有限权威,使之在不同组织和家庭中发挥教化周围人的作用。”(第50页)法律的着眼点在于惩治于已然,而礼治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一般说来,事后惩治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事前的防范。
正是由于礼治为统治者提供了合法性,并且大大降低了统治成本,因此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要倡行礼治。但凡事都有利有弊,礼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统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社会停滞不变的重要原因。当中国开始面对现代化挑战时,礼治的因循守旧、等级森严、泯灭个性、压制创新等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便立即凸现出来。
例如就在乾嘉盛世,来自化外英国的“番臣”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和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Amherst)要来华与中国通商,却因偏不肯行觐见皇帝的跪拜之礼,明拒“教化”,结果通商之事被完全拒绝。中国,错过了一次“主动开放”的机会。但几十年后几乎是接连两次鸦片战争,使中国传统精神世界受到的最大震撼便是“华夏中心”世界观的彻底崩塌。这种崩塌不仅是国家主权、领土等受到侵犯,而且与以往“狄夷”的入侵不同的是中国文化受到了空前的挑战,传统的纲常伦理、礼仪规范等等开始动摇。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缔约谈判中,清政府对英、法侵略者割地赔款诸条照单全收,但对英法代表提出的向皇帝亲递国书的要求却严加拒绝,激烈抗议道:“此事关系国体,万难允许”,表现出少有的坚决。视“礼”重于“地”与“款”,足见其神圣而不可侵犯。引进现代大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洋务自强运动,也遇到了强大的阻力。顽固派提出引进机器、学习声光电化等与“洋”有涉的任何事物都是对中国数千年“礼义纲常”的破坏,结果是“奉夷为师”,“溃夷夏之防,为乱阶之倡”,终将导致“以夷变夏”。所以救国的根本在于“读孔孟之书,学尧舜之道,明体达用,规模宏远”,因为“立国之道当以礼义人心为本”“立国之道,尚礼义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在他们看来,“技艺”将扰乱“人心”,使纲常名教、伦理宗法全然毁坏。数千年浓厚的“礼教”传统,使顽固派的反对格外强大有力,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因此格外曲折。
可以说,礼制创造了中华一统文明,同时也塑造了民族文化的保守性格。“礼制模式主要着眼于通过对人的教化达到社会安定,依靠君主绝对权力认定的各类关系中的有限权力协调,引导人们敬畏君主服从政府管理,轻视社会事务的复杂多元关系和事务类别的差异,不能从事务本身的性质、类别、程度等角度出发,按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保障事务参与的双方或多方的平等权利。只是一味地从政府利益出发,把个人礼制教化程度置于事务之上,优先保护礼制优势一方的政治权利。”(第73页)这种扼杀个性、否定个人权利、不容创造革新的“礼法”社会,无疑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或者说,及至面对现代化挑战时,中国传统社会终于因“礼”而付出了巨大代价。所以,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出打倒“吃人的礼教”,则不能不说是新时代的顺理成章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