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常常以贪婪的物欲,卑劣的情欲,权与钱的交易为特征。因而谈到贪官,人们无不抱以厌恶与愤懑的心态;对于一个个大小贪官,则更感到非痛打便难解心头之恨,什么“蛀虫”、“硕鼠”等等,便是对贪官们的习惯称谓。
然而,我却觉得,贪官有时也不无值得同情之处。
君不见,恶劣的环境有时会使一个原本较廉洁的官员变为贪官。我历来认为,人呱呱坠地时都是赤条条无牵挂的,本无所谓性善与性恶,谁的哭声也并不比别人的更美妙一些。是后天环境的影响,使一个人或者变成了天使,或者沦为了魔鬼。一个官员进入一个什么样的为官环境,有时会成为决定其做一个贪官还是清官的重要因素。因为人首先要适应自己所处的环境,然后才谈得上去改造环境。而一些贪官的经历说明,其在适应环境时便打了败仗,根本没有获得改造环境的机会。如有的官员身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宏图大志走马上任后,面对的是一个买官卖官成风、权钱交易横行的环境。虽然其立志入污泥而不染,但其洁身自好的态度与行为,却使自己处于了一个与世隔绝、脱离“群众”的状态。而要想开展工作,对当地的这些“群众”敬而远之,单枪匹马地干是不行的。这时,也往往会有当地的官员向其或者发出“要想在此为官,就不要脱离群众”的警告,或者施以“世风如此,何必世人皆昏你独醒”的规劝。于是乎,一个本来还算廉洁的官员,为了自己能在新的环境里生存下去,便不得不与当地的恶劣风气妥协甚至同流合污了,从而最终步入了贪官的行列。曾为安徽省阜阳市市长的肖作新便有过如此的经历。在其任市长之初到上海开会时,行贿者曾追到上海的宾馆,肖作新也曾有过将行贿人强留在宾馆里的贿赂甩到门外的壮举。但是,最终,肖作新还是在特定的环境里败下阵来,成了有名的贪官。
对于这样的贪官,我时常会产生一种同情之心,并且设想,如果他们到一个纯净的环境里为官,也许就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
一个官员的家庭环境如何,对于其做个清官还是贪官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若官员的配偶和子女是深明事理、奉公守法的公民,则官员一般不会徇私弄权、贪污受贿,即使偶有失足,家庭成员一般也会进行制止、规劝、帮助,避免其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这样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监督官员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避免贪污腐败的积极力量。孔繁森的家庭成员如此,绝大部分官员的家庭成员亦如此。相反,倘若官员的家庭成员惟利是图、贪得无厌,总期望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家庭谋取非法利益,则官员往往容易变为贪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为家庭、为家庭成员谋取私利,最终不仅自己触犯法网,为人所不齿,而且其家庭成员也常常会成为帮凶,一并锒铛入狱。比如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矫智仁的妻子钟某即是一个贪婪的“贪内助”,她经常纵容、教唆矫智仁收受他人财物,并亲自以矫智仁的名义收受。在矫智仁的受贿数额中,有37.5%是钟某以矫智仁的名义收受的。因此,矫智仁曾对钟某说:“你早晚会把我送进监狱。”这样的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官,在一定意义上是被家庭成员逼的。对于这样的贪官,我们在谴责其犯罪行为的同时,能不对他们处于如此恶劣的家庭环境感到些许的同情吗﹖
高薪养廉,是在反腐败过程中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也有之,而且常常两军对垒,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固守自己的阵地。我认为,历史和现实的事实都已证明,高薪未必养廉。像成克杰、胡长清之流,再高的薪俸也不能满足其无底的欲壑,因此,见小利而忘大义的贪官并不鲜见。然而,低薪肯定不能养廉。当一个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的薪水对于养家糊口来说都杯水车薪的时候,在哪怕是数额很少的贿赂也很难保证他们经得起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发生权钱交易的事情反倒是不正常的。曾经发生过的正厅级干部为了多次收受的三四万元贿赂而锒铛入狱的案件,当是有力的佐证。
对于这样的贪官,有时我不免会产生一种怜悯之心。我想,如果他们有足以保证体面和有尊严生活的薪俸,他们还会对那区区的贿赂心动吗﹖因此,我认为,虽然高薪未必养廉,但高薪可以把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大大减少,当是不争的事实。
完善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堤坝。早有人说过,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这一点已经被历史和现实中的大量腐败案件所证实。当一个人的权力无限膨胀,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与之抗衡,没有任何措施可以对其监督时,权力的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尤其目前大量出现的“一把手”的腐败案件,更加证实了这一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我们这种实质上一个人可以拥有不受任何监督的绝对权力的机制,导致了这些官员的权力“越位”,跌进了腐败的泥潭。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这些腐败的官员也是这种权力架构的受害者。因为即使一个道德完善的官员,一旦拥有了绝对的权力,也难保证所有权力的正常运用。任何人一旦进入了这种权力场,都难免会成为这种权力架构的牺牲品。这样的一个个受害者,难道不应该得到一些同情吗﹖
另外,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我们的官员在涉足腐败之初不易被及时发现,即使被及时发现了,我们一些名存实亡的监督机制也难以迅速启动,从而使这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遏止,在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甚至最终跌得粉身碎骨。假如胡长清在接受第一笔贿赂时就被及时发现并且被及时制止了,胡长清充其量会受到一些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较轻的刑事处分,也许胡长清现在还是一个改邪归正了的守法公民。王宝森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家的一百多套住房送给了其情人、朋友和同党。据有关材料记载,其在慷国家之慨向他人奉送房屋之初,就已被人发现。假如当时我们的监督机制能够启动,比如像国外的一些媒体一样,迅速予以揭露,王宝森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也许悬崖勒马的王宝森现在仍然在为党工作。因此可以说,是我们不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小恶变成了大恶,使小贪变成了大贪,使小腐败变成了大腐败。虽然胡长清、王宝森们已经被永远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从本质上来看他们也是罪有应得,但是我总为在他们犯罪之初,我们的有关机关、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也未能及时予以揭露和制止,以致使他们最终走向毁灭而感到莫名的不安和些许的自责。此时我想起了贝卡利亚的话:“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重要的是使每一个已为人们所知道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处罚。”列宁也曾经重复过贝卡利亚的上述论述:“有人早就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
我知道,憎恨贪官是国民的一种普遍情绪,任何具有良知的人都应站在痛打贪官之列,而不是相反。同情贪官起码要承担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但在研究贪污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时,在对造成一些官员何以沦为贪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地考察后,我却深深地感到,除了他们自身的意志衰退、贪图享乐、物欲膨胀等原因外,我们社会机体上,社会风气上,以及其所处的家庭环境上,委实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滋生了官员的贪婪之心,纵容了其滥用职权的行为,甚至成为了其走向犯罪之路的主要驱动力。正是在这些方面,我认为这些贪官既是害人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作为害人者,必当予以痛打;而作为被害者,当然也不无被同情之处。因此,对因身处恶劣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而“被迫”犯罪的那些贪官,对因现有的薪俸难以保证其体面和有尊严地生活,因而经不起诱惑,与他人做了权钱交易的贪官,对因监督机制不健全,拥有绝对的权力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贪官等等,我委实会时常产生一种同情之心。
对于贪官的这种同情之心,就如同对于贪官的憎恨之情一样,我认为同样是出于一种良知。
在某些方面对贪官抱有一定的同情之心,是一种理智的心态。目的并不在于呼吁社会对贪官施以不必要的仁慈和宽恕,而是要使警钟为所有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而鸣,让我们的官员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贪官们的惨痛教训中悟出一些为官之道,正确地、客观地、冷静地去面对社会的、家庭的以及现存体制上的各种诱惑和积弊,甘心于恪守为官的职业道德,把住守法这一为官的底线,为国为民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最起码不要成为遗臭万年的贪官。
在某些方面对贪官抱有一定的同情之心,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心态。目的并不是为贪官开脱罪责,而是要使我们的犯罪学家、专司反贪的机关和部门以及关注国家惩治腐败进程的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客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贪污腐败犯罪的成因,从而集全力去清除滋生贪污腐败的各种土壤,并下决心去构建科学、合理、文明、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使每一个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因生活得体面、自尊,珍惜自己的官位而不想去贪,因我们政治体制、权力机制和监督机制设置得科学、合理、严谨而不能去贪,因我们的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捉”而不敢去贪,从而形成一个社会机体健康,大小官场廉洁,民风淳朴,人心舒畅的美好社会。
因此,虽然我也痛恨贪官,但有时我也很同情贪官。
(摘自《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定价:10.00元。社址:济南市胜利大街39号,邮编: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