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光同志“逼”我报道包产到户
方恭温 

  1982年,包产到户、大包干等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国农村2/3地区得到推广,但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仍时起时伏,始终没有停止,反对之声一时还有所上升。这年初,中央的一号文件承认当时实行的多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在这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胡耀邦同志又在报告中对农村中群众创造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给以充分肯定。他说:“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他还说:“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胡耀邦同志的讲话无疑是对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极大支持。

  时任《光明日报》顾问的杨西光同志一直关心和支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他担任总编辑期间,《光明日报》就多次发表这方面的文章。他退居二线后,有了比较充裕的时间,决心亲自到大包干的发源地安徽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十二大的精神,用广大农民的实践,并且提高到理论上,来回答社会上有些人对大包干的种种非议,同时他也利用这个机会看看阔别多年的家乡。

  十二大的帷幕刚刚落下,西光同志即于9月中旬出发去安徽。陶铠、金涛、余诗琨、胡羊同志随同参加调查。西光同志出发时,要我也随同他一起去,当时因报社工作的安排,我未能随行。西光同志一行到安徽后,先到安庆、芜湖等地考察,然后到滁县地区进行大包干的专题调查。国庆节之后,西光同志又给报社来电话,要我去安徽。西光同志一再让我参加调查,他的意图是清楚的,就是通过调查不仅要写出一批通讯,还要写出理论文章。所以我于10月11日刚到滁县,当晚西光同志即与我们一起研究包干到户的性质问题。研究过程中,主要是西光同志谈他的意见。他认为,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至少可以说不是个体经济。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土地、水利设施、大型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二是通过承包合同,生产纳入国家计划;三是有社会分工和劳动交换,如技术承包、制种、治虫等;四是有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通过合同制实行按劳分配。另外,还研究了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等问题。

  关于包干到户的性质问题,当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论。一种争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包干到户的争论,即本文开头所说的那种争论。另一种争论是发生在支持包干到户同志中间,对包干到户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到户是集体经济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到户是个体经济性质。我当时对于把包干到户说成是集体经济也心存疑问。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自种自收,认定这是集体经济,感到理论上难以说得通。我把我的疑点向西光同志提出来,他不同意我的意见。由于我自己尚未想通,要让我来写论述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文章,无从下手。但是西光同志把我叫来是要让我写文章,这个任务我也必须完成,可是心里一点底都没有。

  我到滁县的第二天,即10月12日,我开始随同西光同志等参加调查。在我来之前,他们已经调查了滁县地区北部的三个县:凤阳、嘉山、定远。我参加了滁县、全椒、来安、天长南部四县的调查。我们每天早出晚归,一天跑一个县,一般先由县里的同志介绍全面的情况,然后到一个或两个公社,听了公社介绍后,再到生产队、农户调查。我们每到一个公社,都到几户农民家里去座谈。调查的内容很广泛,除了主要了解大包干情况外,还了解科学种田(推广杂交稻、技术服务等)、农田建设、家庭副业、扶贫、学校教育、农村文化生活等。10月16日下午滁县地委第一书记吴炎武同志与我们座谈,介绍了全地区的情况。调查工作至此结束。

  调查中我有两点非常突出的感受。一是滁县地区对大包干的领导工作做得很好。滁县地区是大包干的发源地,领导积极支持大包干,但并不强迫农民执行,而是让农民看到大包干的优越性后自愿实行。该地区在1979年1月只有5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占全部生产队总数的0.02%;到1979年底,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推广到占生产队总数的9.6%;1980年秋后(11月5日统计)已占到76.4%;到1982年春,除个别生产队外已全部实行大包干。由于大包干是在群众自愿基础上用3年时间逐步推开,推行过程中又加强了领导,所以没有发生破坏集体的生产资料、水利设施等问题。滁县地区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范。每户农民都持有一个合同本,合同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农业税和统购任务、上交提留、化肥供应等。年初农民与生产队签订合同,秋后农民凭合同本交售粮棉和交付各种款项,在完成合同的前途下,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多收多得,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实行包干到户后,有少数缺少劳力或遇到天灾人祸的农民必然在生产生活中发生困难,滁县地委及时地有组织地开展扶贫活动。实行大包干以后,他们在农民中建立科学种田协会,农业技术员对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技术承包,负责杂交稻、棉花等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制种工作。杂交稻在滁县地区农业增产中起了重要作用。略感不足的是,水利建设的投入有所减少,当地的工副业发展基础也较差。

  另一个感受是,实行大包干以来,农业生产增长很快,农民的收入增长也很快,农民普遍很满意。滁县地区1979年粮食总产283345万斤,平均单产343斤。1980年总产321752万斤,比上年增长13.6%;单产406斤,比上年增长18.4%。1981年总产404472万斤,比上年增长27.7%,比1979年增长42.7%;单产508斤,比上年增长25.1%,比1979年增长48.1%。1982年初步统计粮食总产达42.9亿斤,又比上年增长6%。粮食中的水稻,由于推广杂交稻,增产幅度更大。全区水稻单产1979年为501斤,1981年为778斤,比1979年增长55.3%;水稻总产1979年为148145万斤,1981年为248549万斤,比1979年增长67.8%。棉花和油料的增产幅度则更大。随着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也大幅度增加。滁县地区农民人均分配收入(实行大包干后为承包田收入)1979年为82元,家庭副业人均收入49元。1980年人均分配收入128元,比上年增长56.1%;家庭副业人均收入55元,增长12.2%。1981年人均分配收入207元,比上年增长61.7%,比1979年增长152.4%;家庭副业人均收入73元,比上年增长32.7%,比1979年增长49%。两年之内,全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有那么大幅度的增长,是相当惊人的。农民收入增加后,首先要做的是盖房娶亲。过去当地农民住的大多是茅草房,我们调查时到处看到新盖的瓦房。如滁县的花山公社共有2434户,有827户盖房3840间,另有670多户已备好盖房的材料。天长县界牌公社的小王庄村,只有8户人家,当时已有6户盖了新房,一户的新房也快要盖成,另一户也正准备盖房。我们在调查中,农民都向我们表达出喜悦的心情。

  这次调查,使我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亲眼看到的事实,生动地证明了大包干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我更加坚信,用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规律的客观选择,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我们在调查中所得到的第一手材料是否足以说明大包干是集体经济,我心中仍感到有些茫然。要论证大包干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理论上有几个难题要解决。一是实行大包干之后,耕畜、一般的农机具已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主要的是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不一定都是集体经济,如俄国十月革命后实行土地国有,但农村中仍是小农经济;我国土地改革后,城市郊区的土地实行国有,那里的农民也是个体农民。为什么在大包干条件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就能说明是集体经济?二是过去的集体经济,不仅是集体劳动,而且是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现在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劳动,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核算、自收自支,怎么还是集体经济?三是农民以户为单位从事劳动,占有自己劳动的产品,怎么算是按劳分配?这几个问题现有的理论文章中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论述,我也一直在思索这些问题。

  当时调查已经结束,西光同志向我们布置了任务,有的同志负责写通讯,我和陶铠二人负责写文章,西光同志出的题目就是论述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由于陶铠同志要随西光同志回北京,我则要去合肥参加中国农经学会的学术讨论会,写文章的任务只能由我独自完成了。

  要写好这篇文章,必须对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想得比较透彻。如果自己都弄不明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要写出有说服力的文章,是不可能的。我就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在滁县地区调查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思考,逐步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关于所有制问题,实行大包干后,虽然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但是集体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条件,集体通过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生产(计划的安排)、流通(统购任务的分派、化肥等农用资料的供应)、分配(集体提留)等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直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不能说已变成个体经济。关于分散经营问题,从滁县地区的调查说明,集体经济没有解体。集体实行统一生产计划、统一安排统购派购任务、统一提取积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与每个社员联结起来;集体在制种(杂交稻)、植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统一为社员提供有偿服务;集体统一举办水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等公共事业。所以,大包干是集体统一经营和社员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济体系。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过去农村中实行的是评工记分,形式上是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就先后实行过定额记分、包工包产,一直发展到包干到户。包干到户是从定额记分、包工包产等发展而来的,是按劳分配的转化形式。我经过思考,认为这些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这是指当时的农村实际情况和我当时的认识。经过十几年时间,现在农村的情况有很大变化,我的认识也有发展,这里不详述。)

  思路搞清楚了,文章就好写了。我决定单刀直入,直接针对在大包干问题上的理论难点来做文章。在合肥开会期间,我挤出两天时间,7000余字一气呵成。返京后排出小样送西光同志审阅,即获通过。文章刊登在1982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的《经济学》专刊上,题目为《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对安徽省滁县地区调查的体会》。大约文章刊登后的第二天,杜导正总编辑的秘书刘须钦同志打电话叫我去,他告诉我,吴象同志来电话,电话内容大致是:万里副总理委托他告诉《光明日报》,这篇文章写得很好,万里同志作了批示。吴象同志传达了批示的内容。万里同志还批示让《中国农民报》全文转载,并委托吴象找文章的作者谈谈(以后吴象同志并未找我谈)。由于我当时未带笔记本,万里同志的批示我未记录下来。12月2日《中国农民报》在一版头条位置转载了此文,并加了编者按。我当时一看,编者按中主要的话都是万里同志指示的原文。现将《中国农民报》的编者按全文抄录如下:“关于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问题,全国各地报刊已经发表了不少文章,而方恭温同志的调查体会,是其中较好的一篇。他不仅用充分的事实说明,这种责任制形式对解放生产力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而且对它为什么属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性质,从理论上做了精辟的阐述。现在,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已经成为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形式,但还有些人对它的性质认识不清。我们建议一切做农村工作的同志,都认真读一读这篇文章,从中得到启发,使自己的思想更符合实际,从而积极主动地站在群众前头,进一步发展已经开创的农业新局面。”《中国农民报》加编者按转载此文后,在全国农村工作干部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以后又听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的同志说,他数次听到万里同志在会议上提到并表扬这篇文章。《安徽日报》于当年12月8日也加编者按全文转载此文,中共安徽省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时,这篇文章作为会议学习文件印发,会议专门集中一天时间学习此文。《新华文摘》在1983年第1期上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此文于1984年获“1979年—1984年《光明日报》优秀理论文章一等奖”,于1989年获“全国农村改革10年农业好新闻特别荣誉奖”。

  这篇文章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赞扬,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要归功于西光同志。是西光同志领导和组织了这次滁县地区的调查,是他下决心要写这样一篇文章并亲自定下的题目。我是被“逼”着上马的。没有西光同志的这一“逼”,这篇文章我是写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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