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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互联网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愈加重视。但也必须承认,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网络信息确实屡禁不绝。相比互联网社会到来之前,这些不良信息产生明显的扩张性效应,对我国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治理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当前网络世界中,炒作、三俗、拜金、炫富、宣扬色情丑闻等不良信息不时出现。这些网络不良信息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影响极坏,亟须强化相关法治,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网络文化的引领。
相比互联网上大量不良信息的传播,相关的法律治理总是来得迟缓而乏力。比如,针对中学生胡某鑫自杀的案件,大量“报道”涉嫌造谣。目前,法律对这些不良信息的治理相当滞后。即使是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造谣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在不良信息传播方面,一些平台的炒作也有推波助澜的嫌疑。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识到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极端放大的社会效果及其社会治理的法律问题。要看到一些网络经营者存在明显失察,不考虑网络不良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也要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不良信息时存在立法滞后、措施零散、时间滞后的问题。同时,立法也明显欠缺针对制造不良信息的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
当前,要提高对网络不良信息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的认识,尤其是要重视网络传播不良信息造成扩张性消极影响的问题。为此必须尽快出台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系统措施。我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制定相关法律、加大治理不良信息力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而且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监管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化作具有实操性的法律规则。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国家建立完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各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以及网络上开展的各种活动,都应该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出发点。此外,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都包括了一些针对网络言行的规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中,不论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资源还远远不足。首先,从制定法律的角度看,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国家立法,也没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现在最有针对性的规则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它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还不能确定为行政规章。这样层阶的立法资源,在应对如此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显然捉襟见肘。而且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对上文提到的“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这些“规定”也无权设定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应该尽快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类规则的法律位阶提升上去,制定相关法律,至少应该制定行政法规。将来如果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法或者行政法规,建议也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具体规定网络不良信息管控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起草阶段建议对此作重点深入讨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