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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元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这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进程中增进民生福祉和加强社会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生活品质集经济、社会、文化、精神于一体,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深入理解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生活品质”这一提法和概念内涵,对加深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品质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并为各国共同采用的发展维度,指的是人们享受物质生活的水准和有关物质享受的主观感受、满意程度,包括客观的生活品质和主观的生活品质。客观的生活品质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其给人们带来的经济收入,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人们获得的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主观的生活品质则指人们对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带来的经济收入以及对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获得的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种服务的主观感受、满意程度。
生活品质是一个集经济、社会、文化、精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道出了生活品质的主客观性及复杂性:“你可能比较富裕,但并不健康。你也可能很健康,但并不能过上你想过的日子。你可能过上了你想过的日子,但并不幸福。你也可能过得很幸福,但并没有多少自由。当然,你也可能有很多自由,但没有取得多少成就。”阿马蒂亚·森通过这样一段表述,揭示了生活品质的内在逻辑和特点。
生活品质也会体现个体和群体的生活特征。个体的生活品质是个人对自己身心健康状况和所处经济社会环境的感受,对自己生活的满意度,以及对社会的反馈性行为。个人层面的生活品质,主要包括经济收入、身体健康、家庭关系、邻居关系、工作状况、娱乐休闲,等等。由于每个个体的生活追求、价值观念、文化背景、所处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不同个体对同一事物的心理感受也不一样。但个体生活品质也存在一般性,例如,几乎每个个体都会追求舒适的生活条件、更高的收入水平、更多的自我发展机会等。个体不能离开社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生活品质改善是个人、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群体生活品质是某一群体集体生活品质的一般表现。群体既可以指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集合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也可以指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集合体,如社区居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特定国家的公民等。群体的生活品质可以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老年人生活品质、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主观感受。同时,要了解各个社会群体的生活状况和主观感受。个体生活品质与群体生活品质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个体生活品质是群体生活品质的基础,群体生活品质是个体生活品质的集体体现。
生活品质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和水平。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各级政府需要从历史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高度思考全社会的生活品质,而不是仅关注某些个体的幸福状况。生活品质涉及幸福指数、社会秩序等方面,也必然会涉及个人的生活现状和消费文化等方面。现实生活中,个人消费欲望永无止境,个人需求实际上并非完全由自己,而是更多由市场主导。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府要超脱单个人、单个利益群体的福祉,使自己有别于市场,关注更长远、更宏观、更整体、更全面的群体福祉、生活品质。
历史和现实证明,财富的增长并不会自动带来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福祉的改善,生活品质取决于个体状况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从这个意义上也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即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