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李红娟(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党中央提出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要求,这对国资国企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培育新兴产业并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资央企拥有雄厚的创新实力和产业基础,作为国家科技创新领域的主力军,在载人航天、深海探测、移动通信等多项领域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能力,在产业的研发和创新链条扩容方面拥有深厚积淀,在发挥领军企业作用和跨界整合中具有比较优势。尤其是长周期的研发活动需要投入大规模“耐心资本”的特性,无论是从体量和质量上看,国有资本都更适应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需要。
形成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科技创新,重点在于创新的价值化、产业化。而科技成果转化则是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创新的关键“桥梁”,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支撑。实践改革探索中,国资基金作为国有资本重要的创新形式,与股权激励、员工跟投等方式组合,形成“国资基金+科技创新”融合创新模式,成为破解科技创新中资本不足、激励不足、容错不足、动力不足、活力不足困境的有效方式,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赋能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国资基金孵化科技型企业,可以借助基金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优势,实现被投企业专业决策、高效管理、股权结构优化。基金有着资本中立、引入机制、优化配置等优势,通过基金运作的方式做增量科技创新,一方面,有助自身产业的整合和业务的延伸,另一方面助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投资基金的设立按照“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市场化运营”原则,将人事、决策等权利充分下放至被“孵化”的高科技企业,通过“基金投资+培育孵化+股权优化+价值管理”组合方式,推动国企与科技型民营企业深度融合,强化与地方产业的协同,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了国有资本引导和放大作用。
建立和实施技术骨干人员“股权激励+跟投制度”,风险绑定,利益共享,最大化激发创新内生动力。通过赋予员工股权,让其感受到企业的发展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能够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增强成就感、归属感和留存率。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上,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中,强制跟投制度既避免了选择性跟投可能存在的利益博弈,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国资监管、企业预期盈利、员工增加收入”三方核心诉求的平衡。跟投机制将技术人员的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捆绑,投资绩效直接与员工的收益挂钩,强化团队勤勉尽责,有效地增强了核心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创新动力。
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国资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国资国企改革+科技自强自立”促进科技创新,赋能高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生产力新引擎。为此建议:
一是构建适应国企创新差异化的监管机制。坚持合法合规又要给足创新空间的原则,建立国企产业投资基金运作长效保障机制。完善国资基金的考核体系,构建适应国资国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规律、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基金市场化运行规律的新型监管模式和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产业资本投资决策体系,建立专门的专业化队伍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推动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做强做优。
二是建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配套保障机制。建立权责清单,界定国资科技创新和管理边界,保障“资本、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于擅长的领域,让懂技术、懂转化、懂投资的人都能够专心做自己擅长的事。充分授权注资公司及其科研团队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团队人员选聘、科研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及参与成果应用转化等创新活动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核心技术发明人的权责匹配(如人才、项目、资金、平台、收益)等方面的瓶颈问题,使科研人员有责任感和获得感,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
三是完善成果转化容错机制和退出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精细化管理、容错和退出机制。用更宽容、更长远的眼光看待科创企业,给予被孵化的企业一定的成长周期,营造宽松、规范、制度化的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决策者营造良好氛围,让项目决策者不再担心会被追责。对创新活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免责要求的,可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尤其在配套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置基金风险容忍度、设置试错条款、允许一定的期限内科技创业团队能够按照既定条件回购部分股权,支持核心团队能够阶段性获得回购激励,保障团队持有企业股权的同时,持续激发创新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