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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芳(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大力发展托育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是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托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我国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背景下,托育服务不仅具有“协助家庭解决育儿问题”的福利功能,还有“促进家庭和儿童发展”的教育功能。以儿童为中心,从生态系统视角来理解托育服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儿童进入托育环境后,影响他们的不单单是托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而是整个托育服务生态系统。家园联系、邻里关系、大众媒体、教育和福利政策、社会观念和文化传统等,都可能不同程度地与儿童发生关联。并且,这些系统不是封闭的,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系统互动,进而对儿童生活产生复杂影响。因此,要为儿童提供最优质的托育服务,仅从单一系统入手还不够,应当采用一种整体的思路,在每个系统中都设计相应的方案和措施。
构建完善安全专业的托育服务微系统
微系统,是指儿童可以直接接触、对其有直接影响的系统,包括父母、家庭、学校、社区、同辈群体等,是与儿童距离最近的一个系统。对送托儿童而言,他们直接面对面互动的对象(如教师、保育员)或参与的环境(如托育点、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构成他们日常生活的微系统。发展心理学认为,儿童早期生活环境的品质及婴幼儿时期与人互动的经验对其人格、能力、甚至生理发展顺利与否均有影响。因此,托育环境的场地设置、设施配备、食品卫生、消防安保、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职业道德、托育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都至关重要,是托育机构安全性和专业性的具体体现。调研也发现,托育机构的安全性和专业性是影响家长托育决策的首要因素。为此,国务院于2019年颁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和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加强托育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构建完善安全专业的托育服务微系统,有助于夯实托育服务体系的基础。目前国家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进一步的落实可从准入把关、定期监测和师资培养三方面入手。一是在准入阶段要严格把关,着重关注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基本运营资质。二是对运营中的托育机构,要开展不定期检查和监测,追踪在托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开展托育服务的家长满意度调查,及时评估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三是要重点加强0-3岁幼托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服务管理、营养、护理、医疗、 保健、心理和教育等方面的师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具有0-3岁儿童照料和教育资质的专业人员,扩充从业者规模,提升专业素质。
构建完善家长参与的托育服务中间系统
中间系统,是指两个或多个微系统间的关系,如儿童的父母与老师之间的联系、儿童的家庭与社区之间的联系等。微系统之间的积极联系有助于儿童的发展,反之消极的联系或冲突则不利于儿童发展。当儿童的生活空间由家庭转换到托育机构,家长与托育机构的照顾者之间的互动就是中间系统。幼儿进入新环境时通常都需要家长给予支持与协助,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降低陌生感带来的冲击。例如,入托之初,父母有必要陪伴孩子一起熟悉托育环境内的人、事、物;在托期间,父母也应与托育机构的照顾者保持积极的双向沟通,相互尊重与信任,达成一致的教养理念和教养目标,在家庭与托育环境间建立积极正向的连结,进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构建完善家长参与的托育服务中间系统,有助于提升托育服务体系的有效性。家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过程是教育服务有效性的关键指标,但家长参与的程度会因家庭结构特征和家长个体特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托育机构应秉持赋能家长的理念,加强家庭与机构间的伙伴关系,以多元化的策略开展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一是要做好托育费用、托育形式、托育时间等方面的需求调查,灵活设计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弹性托等多种托育类型,回应不同家庭的照料需求。二是要建立家长参与机制,除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常规线下参与外,还可通过多种新媒体手段,拓宽家长的线上参与渠道。三是要充分借助托育机构的软硬件条件,加强对父母家庭教育知识技能的指导和服务,既提高家长参与子女教育过程的机会与能力,也为建立良好亲子关系提供专业支持。
构建完善支持家庭的托育服务外系统
外系统是由儿童的外部体制所构成,如父母工作场所、政策法律等。儿童并不直接参与外系统,但外系统里发生的事件却会对儿童所处的微系统造成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儿童的发展。例如,父母的工作单位就属于子女的外系统。尽管子女没有接触该环境,但父母上班的地点、时间、公司的福利制度、同事的经验和意见等却可能影响父母的教养方式和托育决策,进而影响子女的微系统经验。又如,国家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不直接与儿童相关,但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可能会影响儿童父母对托育机构的选择,进而影响儿童所获得的教育和服务资源。
构建完善支持家庭的托育服务外系统,有助于提升托育服务体系的可持续性。相较于政府直接投入公共资金来提供托育服务,设计支持家庭的公共政策更能推动托育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政府可制定直接支持托育服务的政策,提供经济支持和托育品质监管,如托育服务补助或减免、托育人员培训与考核、托育机构设立与管理等,以此来补充、指导、协助托育服务系统的发展。第二,可将福利政策与劳动政策紧密结合,强化职场上支持家庭的劳动法规及措施,如进一步规范加班工作时间、鼓励弹性工作制、加强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等,为父母参与托育服务提供相对充足的时间和空间。第三,对实施工作-家庭平衡制度的用人单位予以政策优惠和资金激励。鼓励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兴办托育机构,在单位内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托育服务,有闲置托位的可向社会开放;支持民营企业与社区、学校、园区等合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托育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土地、房屋、设施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税收优惠和专业指导。
构建完善儿童友好的托育服务大系统
大系统,指儿童所处社会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等。在大系统的影响下,微系统、中间系统和外系统都会呈现相似的价值特征和行为倾向,也会随着大系统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例如,如果社会文化认为儿童是家庭私产,那么育儿就是家庭责任,社会不太可能为父母育儿提供帮助,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规范中体现非常明显。古代中国虽然也有官办的孤幼照顾机构,但儿童抚育主要是由家庭和家族负责,国家极少干预。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中夫妇“双就业”模式成为社会常态,家庭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其与亲属、社区邻里的社会联系减弱,还有居住分离、离婚率上升等现象都严重削弱家庭的育儿能力,人们普遍感受到生育、养育、教育儿童等方面的家庭负担。正是在大系统发生转变的背景下,育儿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观念逐渐产生,国家出台托育政策、开展托育服务的必要性才得到广泛重视。
构建完善儿童友好的托育服务大系统,有助于促成全社会协同育儿的局面。首先要普及儿童不是家庭附属品而是“准公共产品”的观念,让社会成员认识到向儿童投资不仅能让个人受益,也能使国家在未来获得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收益,进而愿意共同分担育儿责任。第二,要建立国家亲权理念,即国家应该对家庭育儿提供支持,不仅应在家庭无法承担育儿责任时及时采取强制性干预和提供替代服务,而且应帮助家庭提升保护儿童成长、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家庭风险、获得积极发展等方面的能力。第三,推动全社会形成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共识。尽管托育服务是世界各国普遍用以提升生育率、促进女性就业的家庭政策工具,但托育服务的对象是儿童,其发展应该始终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因此,我国在发展托育服务的过程中,切不可越俎代庖,仍要坚持父母是儿童的最佳照料者、是儿童成长的首要责任人这一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