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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生命

2010-08-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只要醉驾就能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醉酒的判断标准须明确和细化”

金硕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酒的

标准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或细则。将此类行为上升到刑法这个高度进行评价,对人们的行为将起到限制和引导作用,但在适用此条款时要区别醉酒和一般饮酒后的驾驶,要对醉酒的判断标准明确和细化,这样才有利于在实践中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区别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对象。

“只要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用刑罚处罚”

丛斌:核心问题是醉酒,对酒精的耐受力每个人都不一样,个体差异很大,在刑法的量刑上,首先要找法医确定他们是不是醉酒,驾车时到底是醉酒状态还是非醉酒状态,这个很难界定。但是我们还要打击这种行为,建议修改为“酒后驾车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进行处罚”,不管是醉酒还是不醉酒,只要是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用刑罚来处罚。

“处拘役和罚金而无有期徒刑是否过轻”

任茂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本条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在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但几乎没有用。因为这6个月时间又短,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所以基本不做。这样设置罪名等于虚设。我的建议是,罪已法定了,只要是醉酒和追逐行驶,应当是处以重刑,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醉驾和飙车就定罪还是造成后果再定罪,建议再斟酌”

方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惩罚力度。但是应该如何划定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是根据行为还是后果定罪?醉酒驾驶和飙车,是醉驾和飙车就定罪,还是醉驾和飙车造成后果的再定罪,建议再斟酌。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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