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士兵与一代权臣
孙继民
赵德诚拟补承节郎文书
公元1118年3月,陕北黄土高原春寒料峭,但戍守在?延路经略
这件文书就是《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第49页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年)有关赵德诚拟补承节郎文书(见图)。以下是文书部分内容的节录:
[太]师鲁国公臣京不书
[起]复太宰臣居中
少宰臣深
[起]复左丞臣黼
[右]丞阙
[尚]书臣光疑等言,谨拟。
右谨以申
闻,谨奏。
政和八年二月日员外郎张动上
[给]事中臣王靓读
[门]下侍郎臣薛昂省
[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臣]居中[审]
赵德诚文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员外郎张动的奏状,第二部分是门下省官员对奏状的审核。第一部分第1行有“尚书吏部”等字样,表明文书的行文部门是尚书省吏部。第2―4行为武功大夫赵进忠的乞请辞,要求为儿子赵德诚授官使臣。第5行是尚书省吏部对赵进忠请求荫子的处理意见,拟补赵德诚为承节郎。第6―14行分别是“总治三省”官员的列名和尚书省官员签署、拟处、上奏人的署名及上奏辞,其中的“[太]师鲁国公臣京”就是宋徽宗时期的权臣蔡京,“[起]复太宰臣居中”就是太宰(由尚书左仆射改称)郑居中,“少宰臣深”就是少宰(由尚书右仆射改称)余深,“[起]复左丞臣黼”就是尚书左丞王黼,“[尚]书臣光疑”就是尚书省的吏部尚书许光疑,“员外郎张动”则是吏部尚书许光疑的属官。以上数人都是宋徽宗时期的权臣、重臣和高官,赵德诚拟补承节郎的文书就是通过他们之手而层层签署的。
这件文书展示了当时荫补官员奏状的文书格式和基本结构,共由七层构成:第一层是首行的抬头“尚书吏部”,表明文书的撰拟、行文部门是尚书省吏部。第二层是荫补官员的申请辞,包括荫补官员的官阶、姓名,荫补理由(冬祀大礼之类)和求荫官员(使臣之类)、被荫补人名及与求荫者关系、本贯、年龄等。第三层是拟补意见。第四层是“总治三省”官员的列名和尚书省长贰及左右丞的署名。第五层是吏部尚书署名并注明“谨拟”。第六层是上奏辞,即“右谨以申闻谨奏”之类。第七层是奏状的落款,包括年月日及上奏人的官职、姓名。透过这些奏状格式和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荫补官员鲜活生动的运作过程: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吏部尚书提出拟官意见,然后是尚书省长贰及左右丞的依次署名,最后由吏部的一位员外郎奏上。由此可见,承节郎的拟补过程需要经过吏部尚书拟官、尚书省长贰署名和员外郎上奏三个基本环节。赵德诚所求不过是一位承节郎,仅为从九品,是政和六年(1116年)所定武阶官的第51阶(共52阶),这样一位低微武官尚且需要经历如此复杂的拟、署、奏程序,其他武官的拟补过程自不会更简于此,可以说,文书至少反映了宋代荫补官员的一般拟官过程,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文书第二部分反映了门下省有关拟补承节郎的审批程序,证实了史籍所载门下省对尚书省报送公文的审批程序确实存在并被严格执行。从文书看,拟补状交付门下省之后,经历了“给事中臣王靓读”和“门下侍郎臣薛昂省”及“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臣居中审”三个环节。这里的给事中、门下侍郎、太宰兼门下侍郎均为门下省官员。门下省的职掌之一就是对尚
书省报送的文书进行审核,经过“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三个环节之后才能转入实施阶段。门下省长官是侍中,副贰是侍郎,给事中是他们的属官。可见审批的程序是由低到高,依次经过给事中、侍郎、侍中三个环节。将文书所见门下省审批程序与《宋史・职官志》所述门下省审批程序比较,可见第一个环节“给事中臣王靓读”,第二个环节“门下侍郎臣薛昂省”,与《职官志》所言官名、签署顺序完全一致,只有第三个环节“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臣居中审”与“侍中审”稍有差异,文书所出现的官职是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宋史・职官志》所述官职是门下侍中。但实际上二者并不矛盾。门下省长官本是门下侍中,中书省长官本是中书令,但元丰改制以后,门下省不置侍中,中书省不置令,而以尚书省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代行侍中、中书令之职。政和年间,左仆射改为太宰,右仆射改为少宰,可见太宰兼门下侍郎实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因此,文书第17行的“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臣居中审”实即代行门下侍中之职。“给事中臣王靓读”、“门下侍郎臣薛昂省”、“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臣居中审”,三人在文书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职掌与《宋史・职官志》所谓“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完全吻合。文书反映出的门下省审批程序与制度规定恰好符合,这说明制度规定的门下省公文处理流程在实践中得到了严格执行。
文书还反映了宋徽宗时期、确切地说是政和年间公文运转流程的特点,即权臣蔡京“总治三省”,凌驾于中书省、尚书省和门下省之上,作为“公相”而列名于尚书省和门下省之前。文书6行是“太师鲁国公臣京不书”。“不书”应是不署名之意,蔡京不署名可能是因为拟补承节郎过于琐细,但却仍然列名并居于尚书省和门下省之前则表明他拥有宰制两省的地位和权力。蔡京在宋徽宗时期曾长期秉政,大观元年拜太师,后虽一度贬为太子少保,出居杭州,但政和二年(1112年)被召还京师再次辅政,并徙封鲁国公,“即又更定官员,以仆射为太、少宰,自称公相,总治三省”(《宋史》卷四七二《奸臣・蔡京传》)。据《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政和六年(1116年)四月,“诏蔡京三日一朝,正公相位,总治三省事”,可以推知蔡京“总治三省”作为“公相”的时间是在政和六年(1116年)四月,“时人称蔡京为公相”(《宋史》卷四六八《童贯传》)。在文书中,蔡京就是以“三省”的“公相”身份列名其中的,他在文书中列于尚书省长官郑居中之前,不仅仅表示他位在尚书省长官之上,同时表明他也位在门下省长官之上。文书中体现出的蔡京作为尚书省和门下省的“公相”,正是宋徽宗政和后期官制的重要特点。
“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绝大多数是北宋末南宋初?延路经略安抚使司及下属延安府、?州、保安军、金汤城、第七将等单位及个人的文书,只有此件赵德诚拟补承节郎的文书属于宋廷中央机构形成的文书,尽管它只是抄件,但保存了原件的内容和形式,是直接反映宋朝荫补官员公文运转流程的第一手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