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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能动司法?为什么要能动司法?

2010-05-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公丕祥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能动司法’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的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报联合主办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日前在江苏盐城市举行。论坛上,160多名法学界专家与司法实务界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能动司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能动司法的实践创新。

长期以来,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一直争议不断。正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2009年以来,本刊密切关注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先后发表了《金融危机下司法的责任和担当》、《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等文章和《“偏离人民性,司法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所思所想》的通讯,对推进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刊今天将本次论坛的研究成果摘要刊出,以期进一步促进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发展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法治发展的未来前景,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司法担当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问题;司法承载的责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问题。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能动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而,它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根据这一重要论断,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图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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