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在国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处于经济变革新阶段、进入科学发展新时代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进一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通过这一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面临着城乡分割与地区发展失衡、人口老龄化与人口流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等诸多挑战。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制度缺失、各种差距的存在,以往改革中因经验不足与决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后遗症,直接限制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全面正常发挥,也极大地牵制了国民经济新变革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取向。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社会保障改革中十分重大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深化的目标,就是要遵循规范、有效的原则,有序优化并实现社会保障决策体制、监管体制与实施机制的分离,真正让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及修正、完善制度的决策之责,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承担起制度运行的监督之责,让实施或经办机构承担起制度运行的服务或供给之责,实现决策机关、管理机关与实施机构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需要指出的是,让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策权,并不排斥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仍将是社会保障法案的主要提供者,但制度的确立与修订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生效。在监管方面,让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是核心,宜用集中管理取代多头参与的分散管理,并切实推行行政问责制;应尽快改变司法机关缺位状态,让工会、雇主组织、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监督社保制度的运行。在实施方面,面向基层的服务机构应当尽可能统一,构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以方便为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社会救助宜建立专门的官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宜分别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办机构。
政府对社会保障负有重要的财政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时还必须推动立法并进行宏观调控。在现阶段,强化财政责任即是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落实财政责任即是规范、落实政府责任。在分税制条件下,除军人保障应当由中央负责外,社会救助宜由中央与地方分担财政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补贴责任,地方分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统筹地区财政承担补贴责任,但中央的公共卫生资源依然要向地方分配;对社会福利,中央财政宜承担最基本的福利项目如基础教育补贴等,适当分担公共住房补贴等,地方财政应扶持发展各种社会化福利项目。在监督管理方面,目前急需明确的是部门之间的某些模糊边界,推进行政问责制。同时,政府还应当努力推动社会保障立法,并承担起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