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
中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否则,长此以往,碎片化制度的路径依赖将
多种退休制度并存必然导致多种退休待遇并存,进而导致不同退休制度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攀比。在多种退休制度下,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群体特征的基础之上,退休待遇差距很大,并且具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多种退休制度下,不但农民工难以转续社保关系,就是机关干部向私人部门、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等社保关系转续都是难题。此外,由于待遇差的原因而导致的待遇上调,如果不得不盯住某个指数,久之个人账户比例的大小乃至做实账户的意义等都将大打折扣。
从1991 年到2005年的15年间,机关单位人均离退休费的平均增长率是16.3%,而企业人均离退休费的平均增长率是10.9%,机关单位高出企业5.4个百分点;事业单位人均离退休费的平均增长率是15.8%,高出企业4.9个百分点。为此,2007年中央决定,在已经连续三年上调企业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再连续上调三年。这项决定无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缩小了企业退休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差距。但同时也为财政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对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的当前支付缺口给予财政补贴;二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虽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但非精算平衡的临时支出必将影响未来基金的可持续性,最终还是财政兜底;三是地方道德风险导致的潜在财政风险。
我们研究认为,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具体改革思路是,将目前“简单型”统账结合,改革为“混合型”统账结合。
养老基金实行混合管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统统纳入一个“大资产池”,实行统一投资管理,化解碎片化的管理风险。在待遇计发上采取“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混合公式。这种待遇支付公式可以总结为:在参保人的生命周期中,在工作期间实行的是DC型模式,旨在多缴多得,在退休期间实行的是DB型模式,制度兜底,直至死亡。
“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与“非缴费型”养老制度(养老补贴)实行混合设计。“混合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责任与权益的统一、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的统一。在养老“保障”的概念中,还应引入“社会养老金”制度(或称国民年金),其融资渠道来自一般税收,凡是超过65岁者,均有权利享受。